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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,如鐘錶、電器、車輛、等在點典當壓貯期間發生停、銹、故障者本舖不負賠償責任。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得以拒收。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,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。當舖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,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。持偽鈔者報警法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(依據當鋪業法第十九條)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.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當鋪認票不認人,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 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滿當期限為三個月,期限到期不贖,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。 應附證件身份證或護照。當鋪業法第十五條規定:收當物品時,應持當人身分證件,並捺指紋